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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规程(暂行)
为科学、规范管理市级科技计划,合理地设立科技计划申报程序、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规程。本申报规程主要用于申请市级科技攻关、科学研究、科技基金及需要市级科技三项经费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一、 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 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须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有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和管理部门,有保证项目完成所必要的基本配套条件(人员、物资、仪器设备、匹配资金等),单位领导人重视科技并具有创新意识,积极为科技人员完成计划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申报的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应具有比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三)对申报项目资料的要求----按市科委下发的规定格式打字上报。项目可行性报告需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果,完成计划所具备的条件和时间,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等,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属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须说明各承担单位的工作内容及权利、义务。严禁为申报项目、申请经费而挂名的现象。
二、计划项目的申报
(一)市级计划
申报市级科技计划,应按市科技局下发的申报计划通知要求进行,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应遵守市科技局的有关规定。
1、申报时限-申报不同类别计划项目的截止时间不同。申报单位须按市科技局规定的申报时间及时上报,如超过申报时限,将不再予以受理。
2、申报数量-根据全市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和市本级科技三项费预算规模,使申报的项目重点突出、目标合理、效果显著,市科技局将综合考虑项目领域、作用影响、申报单位业绩等因素,对不同领域项目数量和单位申报项目数量实行限额申报。
3、申报资料-申报市级科技计划时,须按市科技局的统一要求报送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申报资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由单位按照市科技局规定的上报渠道申报方有效。
(二)国家级计划
申报国家级各类计划,由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有关处申请,由市科技局有关处按国家计划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如申报国家计划项目中有地方承诺匹配资金要求的,需由市科技局有关处送计划处统一协调,报局长批准后方可上报。
三、项目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项目的领域类别分别向市科技局有关处申报,并同时抄报局计划处。如属跨行业或难以分类的项目,由计划处分送有关处(对项目目标明确、多单位同时申报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市科技局有关处按年度计划指南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立项论证、评估(评审)程序。
四、项目审查
通过科技局有关处初步审查的项目,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三个层次,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项目立项前的论证、评估(评审),作为是否立项的依据。计划处凭项目申报单位抄报的项目进行排重。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由计划处会同有关处进行,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论证、评估(评审)由有关处进行。
五、项目立项与拨款
通过论证、评审(评估)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计划处拟定立项建议,报局长批准。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局有关处根据项目情况提出经费配置意见,经主管局长初步同意后送计划处综合平衡,由计划处提出最终经费分配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送市财政局会签。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经费文件后,项目单位需按要求填报《科技三项费预算审批表》并与市科技局签订《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经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经费下达后,项目单位须按科技三项经费管理规定使用下拨的经费,不准截留、挪用,并准备随时接受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的检查。
六、项目管理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须按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署的合同进行。市科技局有关处将根据合同确定的进度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形式由科技局有关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故不能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或需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向科技局有关处提出调整申请,报主管局长批准。如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执行期又不说明情况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附:
1、各业务处受理市级科技计划的范围
综合计划处:重点新产品、科技基金等;
农村与社会发展处:农业科技攻关、星火、社会发展(医药卫生、环保等)、生物等;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处:工业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火炬等;
政策处:软科学等。
2、评估基本程序
(1)市科技局有关处对申报项目形式审查 -审查项目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年度计划指南要求;
(2) 市科技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科技局委托评估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估,提供项目全部材料并配合评估机构工作。
(3) 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个体评估-确定评估指标及标准;选择咨询专家;咨询专家根据项目材料和自己的专业知识及对该项目的了解,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在规定时间里返回意见表及项目材料。
(4) 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并对项目进行综合分类-评估机构在专家意见和对项目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类,A类(重点推荐)、B类(推荐)、C类(备选)、D类(落选)。
(5) 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每个项目的评估报告和所有项目的综合分类结果。
(6) 科技局计划处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汇总上报局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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