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对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我市41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附后)。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缴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大连市2009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大 连 市 科学 技 术 局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 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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